^ ]

葡文版本

第22/93/M號法令

五月二十四日

在官方儀式中應遵守之居先順序現載於二月十五日第12/88/M號法令

自該法規公佈後,在本地區行政當局公共機關內出現了多次重組,再加上澳門司法體系本地化產生之所有變更,因而已設定之居先順序顯得不合時宜。

根據第12/88/M號法令生效期間取得之經驗,對上述居先順序適時作出調整存在困難,因為該調整須透過立法途徑為之,而此做法較為費時。

因此,認為應採用較快捷之程序,即以批示形式設定及調整有關居先順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在官方儀式中應遵守之居先順序,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第二條——廢止二月十五日第12/88/M號法令

第三條——本法規自公佈之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