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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四月六日第82/92/M號訓令訂定國際商業信貸(海外)銀行澳門分行的司法程序外清算,並為此委任由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技術員所組成的一個清算委員會;
由於發覺作出該項委任所依據的公共利益理由例如保護小額存戶及其他債權人以及將該銀行存在本地區的產業以無額外費用套現等,基本上已經做到;
但由於有需要繼續注視該銀行所屬的經濟集團之國際清算程序以及與該銀行從事業務各所在地之審判權之有關清算人保持接觸,目的主要是使本地債權人收回他們由該銀行透過澳門分行在外地運用的存款。
基此;
獲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的意見書後;
總督按十二月三十日第59/83/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f項的規定,訂定:
終止四月六日第82/92/M號訓令第三條委任的清算委員會的職務,以及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9/83/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指派一清算人取代該委員會,以確保延續現正進行的司法程序外清算程序。
本訓令由頒佈日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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