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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9/GM/93號批示

公報編號:

20/1993

刊登日期:

1993.5.17

版數:

2616

  • 通過諮詢會委員認別咭模式。
被廢止 :
  • 第99/99/M號法令 - 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廢止若干訂定現有之澳門地區政府機關之地位及制度之法規。
  •  
    相關法規 :
  • 第51/91/M號法令 - 核准諮詢會委員之通則及選舉制度。
  • 第29/GM/93號批示 - 通過諮詢會委員認別咭模式。
  •  
    相關類別 :
  • 行政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99/99/M號法令 廢止

    第29/GM/93號批示

    鑑於載於十月十五日第51/91/M號法令之諮詢會委員之通則及選舉制度之公布,因此有需要更換該會委員本身之認別證。

    上述法規第十七條規定,委員有權使用本身之認別證,其式樣將由總督以批示核准。

    因此,命令:

    核准本批示附件所載之諮詢會委員本身之認別證之式樣。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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