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一章──交通訊號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一條──訊號
- 第二條──訊號之特徵
- 第二節──圖形訊號
- 第三條──標誌
- 第四條──警告標誌
- 第五條──絕對遵守標誌
- 第六條──訊息標誌
- 第七條──輔助標牌
- 第八條──輔助標牌之規格
- 第九條──標線
- 第三節──執法人員之交通指揮訊號
- 第十條──執法人員之交通指揮訊號
- 第十一條──處罰
- 第四節──交通燈訊號
- 第十二條──交通燈訊號
- 第十三條──處罰
- 第五節──駕駛員訊號
- 第十四條──一般要件
- 第十五條──對公共道路使用者之信號
-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指揮交通之訊號
- 第二章──車輛
- 第一節──指引規定
- 第十七條──適用範圍
- 第十八條──大型客車之類別
- 第十九條──鎖車
- 第二十條──一般最高速度限制
- 第二節──規格
- 第二十一條*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9/2013號行政法規
- 第二十二條──載客量
- 第二十三條──總重量
- 第二十四條──最大尺碼
- 第二十五條──底盤
- 第二十六條──發動機
- 第二十七條──照明
- 第二十八條──燈光之特徵
- 第二十九條──制動器
- 第三十條──輪軸
- 第三十一條──車廂
- 第三十二條──車門及車窗
- 第三十三條──擋風玻璃
-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座位
- 第三十五條──乘客座位
- 第三十六條──走廊
- 第三十七條──指示器、轉向及操作機械
- 第三十八條──配件
- 第三十九條──聲響器
- 第四十條──安全帶
- 第四十一條──牌及圖文
- 第四十二條──適用於大型客車之特別規定
- 第四十三條──適用於公共客運汽車之特別規定
- 第四十四條──適用於附掛車之汽車之特別規定
- 第四十五條──適用於輕型摩托車之特別規定
- 第四十六條──適用於腳踏車之特別規定
- 第四十七條──適用於教練車輛之特別規定
- 第三節──檢驗
- 第四十八條──目的
- 第四十九條──首次檢驗
- 第五十條──定期檢驗
- 第五十一條──檢驗應遵守之規則
- 第四節──註冊
- 第五十二條──註冊之申請
- 第五十三條──「試驗」制度及「特別」制度
- 第五十四條──註冊之取消
- 第五十五條──註冊號碼
- 第五十六條──汽車、重型摩托車及掛車之註冊號牌
- 第五十七條──其他車輛之註冊號牌
- 第五十八條──通行准照
- 第三章──駕駛員
- 第一節──指引規定
- 第五十九條──駕駛證
- 第六十條──獲得駕駛證之條件
- 第二節──體格及健康檢驗
- 第六十一條──一般規定
- 第六十二條──一般檢驗
- 第六十三條──特別檢驗
- 第六十四條──醫學委員會
- 第三節──駕駛考試
- 第六十五條──考試之接受
- 第六十六條──考試包括之測驗
- 第六十七條──實習測驗
- 第六十八條*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4/2016號行政法規
- 第六十九條──重考
- 第四節──駕駛執照
- 第七十條──駕駛證
- 第七十一條──其他駕駛執照
- 第七十二條──駕駛之特別許可
- 第七十三條──外國執照
- 第七十四條──駕駛證之有效性
- 第七十五條──駕駛執照之扣留及扣押
- 第四章──教練
- 第一節──指引規定
- 第七十六條──適用範圍
- 第七十七條──規章之規定之制定
- 第七十八條──監察
- 第二節──駕駛學校
- 第七十九條──專有性
- 第八十條──分類
- 第八十一條──執照
- 第八十二條──執照之擁有
- 第八十三條──移轉
- 第八十四條──經營
- 第八十五條──活動範圍
- 第八十六條──價格制度
- 第八十七條──紀錄及統計資料
- 第八十八條──設施
- 第八十九條──設施之搬遷或更改
- 第九十條──裝備
- 第九十一條──課室之容納量
- 第三節──教練車輛
- 第九十二條──車輛限額
- 第九十三條──准照之發出
- 第九十四條──轉讓及使用
- 第九十五條──保險
- 第四節──教練員
- 第九十六條──教練員准照
- 第九十七條──無能力
- 第九十八條──義務
- 第五節──校長
- 第九十九條──一般制度
- 第一百條──校長准照
- 第一百零一條──無能力
- 第一百零二條──職務及義務
- 第一百零三條──代任校長
- 第一百零四條──紀錄
- 第一百零五條──專案調查程序
- 第一百零六條──刑事訴訟程序中判罪之效力
- 第六節──駕駛教學
- 第一百零七條──類型
- 第一百零七-A條* ──學習駕駛准照
- * 附加 - 請查閱:第114/99/M號法令
- 第一百零八條──大綱
- 第一百零九條──駕駛考試之建議
- 第一百一十條──以模擬裝置授課
- 第一百一十一條──學習駕駛員之登錄
- 第一百一十二條──學習駕駛員之轉校
- 第一百一十三條──上課聲明書
- 第一百一十四條──例外
- 第五章──機構及其職責
- 第一百一十五條──一般規定
- 第一百一十六條──交通高等委員會之職責
- 第一百一十七條──土地工務運輸司之職責
- 第一百一十八條──澳門市政廳之職責
- 第一百一十九條──治安警察廳之職責
- 第六章──最後規定
- 第一百二十條──文書處理
- 第一百二十一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