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規章》


條文目錄

第一章──交通訊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條──訊號
第二條──訊號之特徵
第二節──圖形訊號
第三條──標誌
第四條──警告標誌
第五條──絕對遵守標誌
第六條──訊息標誌
第七條──輔助標牌
第八條──輔助標牌之規格
第九條──標線
第三節──執法人員之交通指揮訊號
第十條──執法人員之交通指揮訊號
第十一條──處罰
第四節──交通燈訊號
第十二條──交通燈訊號
第十三條──處罰
第五節──駕駛員訊號
第十四條──一般要件
第十五條──對公共道路使用者之信號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指揮交通之訊號
第二章──車輛
第一節──指引規定
第十七條──適用範圍
第十八條──大型客車之類別
第十九條──鎖車
第二十條──一般最高速度限制
第二節──規格
第二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9/2013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二條──載客量
第二十三條──總重量
第二十四條──最大尺碼
第二十五條──底盤
第二十六條──發動機
第二十七條──照明
第二十八條──燈光之特徵
第二十九條──制動器
第三十條──輪軸
第三十一條──車廂
第三十二條──車門及車窗
第三十三條──擋風玻璃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座位
第三十五條──乘客座位
第三十六條──走廊
第三十七條──指示器、轉向及操作機械
第三十八條──配件
第三十九條──聲響器
第四十條──安全帶
第四十一條──牌及圖文
第四十二條──適用於大型客車之特別規定
第四十三條──適用於公共客運汽車之特別規定
第四十四條──適用於附掛車之汽車之特別規定
第四十五條──適用於輕型摩托車之特別規定
第四十六條──適用於腳踏車之特別規定
第四十七條──適用於教練車輛之特別規定
第三節──檢驗
第四十八條──目的
第四十九條──首次檢驗
第五十條──定期檢驗
第五十一條──檢驗應遵守之規則
第四節──註冊
第五十二條──註冊之申請
第五十三條──「試驗」制度及「特別」制度
第五十四條──註冊之取消
第五十五條──註冊號碼
第五十六條──汽車、重型摩托車及掛車之註冊號牌
第五十七條──其他車輛之註冊號牌
第五十八條──通行准照
第三章──駕駛員
第一節──指引規定
第五十九條──駕駛證
第六十條──獲得駕駛證之條件
第二節──體格及健康檢驗
第六十一條──一般規定
第六十二條──一般檢驗
第六十三條──特別檢驗
第六十四條──醫學委員會
第三節──駕駛考試
第六十五條──考試之接受
第六十六條──考試包括之測驗
第六十七條──實習測驗
第六十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4/2016號行政法規
第六十九條──重考
第四節──駕駛執照
第七十條──駕駛證
第七十一條──其他駕駛執照
第七十二條──駕駛之特別許可
第七十三條──外國執照
第七十四條──駕駛證之有效性
第七十五條──駕駛執照之扣留及扣押
第四章──教練
第一節──指引規定
第七十六條──適用範圍
第七十七條──規章之規定之制定
第七十八條──監察
第二節──駕駛學校
第七十九條──專有性
第八十條──分類
第八十一條──執照
第八十二條──執照之擁有
第八十三條──移轉
第八十四條──經營
第八十五條──活動範圍
第八十六條──價格制度
第八十七條──紀錄及統計資料
第八十八條──設施
第八十九條──設施之搬遷或更改
第九十條──裝備
第九十一條──課室之容納量
第三節──教練車輛
第九十二條──車輛限額
第九十三條──准照之發出
第九十四條──轉讓及使用
第九十五條──保險
第四節──教練員
第九十六條──教練員准照
第九十七條──無能力
第九十八條──義務
第五節──校長
第九十九條──一般制度
第一百條──校長准照
第一百零一條──無能力
第一百零二條──職務及義務
第一百零三條──代任校長
第一百零四條──紀錄
第一百零五條──專案調查程序
第一百零六條──刑事訴訟程序中判罪之效力
第六節──駕駛教學
第一百零七條──類型
第一百零七-A條* ──學習駕駛准照
* 附加 - 請查閱:第114/99/M號法令
第一百零八條──大綱
第一百零九條──駕駛考試之建議
第一百一十條──以模擬裝置授課
第一百一十一條──學習駕駛員之登錄
第一百一十二條──學習駕駛員之轉校
第一百一十三條──上課聲明書
第一百一十四條──例外
第五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一百一十五條──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交通高等委員會之職責
第一百一十七條──土地工務運輸司之職責
第一百一十八條──澳門市政廳之職責
第一百一十九條──治安警察廳之職責
第六章──最後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文書處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