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一章──引則及一般原則
- 第一節──定義及一般原則
- 第一條──定義
- 第二條──通行自由
- 第三條──公共道路之特殊使用
- 第四條──通行條件之設定
- 第五條──當局命令之服從
- 第六條──訊號化
- 第七條──訊號之效力
- 第二節──行人之通行
- 第八條──一般規則
- 第九條──在道路中應占之位置
- 第十條──車行道之橫越
- 第二章──車輛及動物之通行
- 第一節──一般規則
- 第十一條──適用範圍
- 第十二條──駕駛員
- 第十三條──在道路中應占之位置
- 第十四條──操作開始及安全距離
- 第十五條──駕駛員之訊號
- 第十六條──聲響訊號
- 第十七條──能見度或視線不足
- 第十八條──車輛燈光訊號
- 第十九條──示寬燈之使用
- 第二十條──遠光燈之使用
- 第二十一條──近光燈之使用
- 第二十二條──速度
- 第二十三條──應減速之特殊情況
-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遇行人時之行為
- 第二十五條──讓先
- 第二十六條──交匯處讓先
- 第二十七條──車輛會車
- 第二十八條──超車
- 第二十九條──超車之操作
- 第三十條──受特別限制車輛之超車
- 第三十一條──轉向
- 第三十二條──掉頭及倒車
- 第三十三條──停車及泊車
- 第三十四條──停車或泊車禁止
- 第三十五條──禁止泊車
- 第三十六條──乘客
- 第三十七條──安全帶
- 第三十八條──裝卸
- 第三十九條──留用道路及專用車道
- 第四十條──特殊路徑
- 第四十一條──事故及損壞
- 第四十二條──車燈之損壞
- 第二節──特別規則
- 第四十三條──重型摩托車、輕型摩托車及腳踏車
- 第四十四條──有優先權之車輛
- 第四十五條──面對有優先權之車輛時之行為
- 第四十六條──集體客運車輛
- 第四十七條──運輸特別物品之車輛
- 第四十八條──動物拖引車輛及動物
- 第三章──駕駛員及車輛
- 第一節──駕駛員
- 第四十九條──駕駛執照
- 第五十條──給予駕駛資格之其他文件
- 第五十一條──獲得駕駛執照之條件
- 第五十二條──重考
- 第二節──車輛
- 第五十三條──特徵
- 第五十四條──註冊
- 第五十五條──註冊之取消
- 第五十六條──登記摺
- 第五十七條──檢驗
- 第四章──責任
- 第一節──一般規則
- 第五十八條──適用之制度
- 第五十九條──民事責任之保險
- 第六十條──體育比賽之保險
- 第六十一條──刑事責任
- 第二節──各種犯罪
- 第六十二條──遇難人之遺棄
- 第六十三條──提供救援之義務
- 第六十四條──責任之逃避
- 第六十四A條*──公共道路危險先占
- * 附加 - 請查閱:法律 第7/96/M號
- 第六十五條──駕駛執照效力中止之駕駛
- 第六十六條──過失犯罪之處罰
- 第三節──各種輕微違反
- 第六十七條──不具備資格之駕駛
- 第六十八條──受酒精、麻醉品及精神治療物或類似效力的產品影響下駕駛
- 第六十九條──公共道路非法先占
- 第七十條──其他嚴重輕微違反
- 第七十一條──易科監禁
- 第七十二條──其他輕微違反
- 第四節──駕駛執照效力之中止
- 第七十三條──因犯罪而駕駛執照效力之中止
- 第七十四條──因受酒精影響下駕駛執照效力中止
- 第七十五條──因其他輕微違反而駕駛執照效力中止
- 第五章──程序規定
- 第一節──一般規則
- 第七十六條──適用之制度
- 第七十七條──監察
- 第七十八條──缺乏文件
- 第七十九條──有關事故之筆錄
- 第八十條──輕微違反之程序
- 第八十一條──住所不在澳門之違法者
- 第八十二條──駕駛員之身分識別
- 第八十三條──經濟能力不足之推定
- 第八十四條──鑑定人及意見
- 第八十五條──按刑事程序作損害賠償之請求
- 第八十六條──執照效力中止之執行
- 第八十七條──違法行為之紀錄
- 第八十八條──記載之副本
- 第二節──扣留及扣押
- 第八十九條──駕駛執照之扣留
- 第九十條──駕駛執照之扣押
- 第九十一條──登記摺之扣留及扣押
- 第九十二條──車輛之扣押
- 第三節──針對受酒精影響下駕駛之程序
- 第九十三條──對受酒精影響下駕駛之監察
- 第九十四條──反證
- 第九十五條──制定規範
- 第四節──車輛之遺棄、鎖車及移走
- 第九十六條──超時泊車
- 第九十七條──鎖車及移走
- 第九十八條──遺棄
- 第九十九條──車輛之認領
- 第一百條──抵押
- 第一百零一條──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