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法典章》


條文目錄

第一章──引則及一般原則
第一節──定義及一般原則
第一條──定義
第二條──通行自由
第三條──公共道路之特殊使用
第四條──通行條件之設定
第五條──當局命令之服從
第六條──訊號化
第七條──訊號之效力
第二節──行人之通行
第八條──一般規則
第九條──在道路中應占之位置
第十條──車行道之橫越
第二章──車輛及動物之通行
第一節──一般規則
第十一條──適用範圍
第十二條──駕駛員
第十三條──在道路中應占之位置
第十四條──操作開始及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駕駛員之訊號
第十六條──聲響訊號
第十七條──能見度或視線不足
第十八條──車輛燈光訊號
第十九條──示寬燈之使用
第二十條──遠光燈之使用
第二十一條──近光燈之使用
第二十二條──速度
第二十三條──應減速之特殊情況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遇行人時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讓先
第二十六條──交匯處讓先
第二十七條──車輛會車
第二十八條──超車
第二十九條──超車之操作
第三十條──受特別限制車輛之超車
第三十一條──轉向
第三十二條──掉頭及倒車
第三十三條──停車及泊車
第三十四條──停車或泊車禁止
第三十五條──禁止泊車
第三十六條──乘客
第三十七條──安全帶
第三十八條──裝卸
第三十九條──留用道路及專用車道
第四十條──特殊路徑
第四十一條──事故及損壞
第四十二條──車燈之損壞
第二節──特別規則
第四十三條──重型摩托車、輕型摩托車及腳踏車
第四十四條──有優先權之車輛
第四十五條──面對有優先權之車輛時之行為
第四十六條──集體客運車輛
第四十七條──運輸特別物品之車輛
第四十八條──動物拖引車輛及動物
第三章──駕駛員及車輛
第一節──駕駛員
第四十九條──駕駛執照
第五十條──給予駕駛資格之其他文件
第五十一條──獲得駕駛執照之條件
第五十二條──重考
第二節──車輛
第五十三條──特徵
第五十四條──註冊
第五十五條──註冊之取消
第五十六條──登記摺
第五十七條──檢驗
第四章──責任
第一節──一般規則
第五十八條──適用之制度
第五十九條──民事責任之保險
第六十條──體育比賽之保險
第六十一條──刑事責任
第二節──各種犯罪
第六十二條──遇難人之遺棄
第六十三條──提供救援之義務
第六十四條──責任之逃避
第六十四A條*──公共道路危險先占
* 附加 - 請查閱:法律 第7/96/M號
第六十五條──駕駛執照效力中止之駕駛
第六十六條──過失犯罪之處罰
第三節──各種輕微違反
第六十七條──不具備資格之駕駛
第六十八條──受酒精、麻醉品及精神治療物或類似效力的產品影響下駕駛
第六十九條──公共道路非法先占
第七十條──其他嚴重輕微違反
第七十一條──易科監禁
第七十二條──其他輕微違反
第四節──駕駛執照效力之中止
第七十三條──因犯罪而駕駛執照效力之中止
第七十四條──因受酒精影響下駕駛執照效力中止
第七十五條──因其他輕微違反而駕駛執照效力中止
第五章──程序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則
第七十六條──適用之制度
第七十七條──監察
第七十八條──缺乏文件
第七十九條──有關事故之筆錄
第八十條──輕微違反之程序
第八十一條──住所不在澳門之違法者
第八十二條──駕駛員之身分識別
第八十三條──經濟能力不足之推定
第八十四條──鑑定人及意見
第八十五條──按刑事程序作損害賠償之請求
第八十六條──執照效力中止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違法行為之紀錄
第八十八條──記載之副本
第二節──扣留及扣押
第八十九條──駕駛執照之扣留
第九十條──駕駛執照之扣押
第九十一條──登記摺之扣留及扣押
第九十二條──車輛之扣押
第三節──針對受酒精影響下駕駛之程序
第九十三條──對受酒精影響下駕駛之監察
第九十四條──反證
第九十五條──制定規範
第四節──車輛之遺棄、鎖車及移走
第九十六條──超時泊車
第九十七條──鎖車及移走
第九十八條──遺棄
第九十九條──車輛之認領
第一百條──抵押
第一百零一條──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