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6/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7/1993

刊登日期:

1993.4.28

版數:

2039

  • 核准新道路法典--廢止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39672號法令及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及有關路政章程。
被廢止 :
  • 第3/2007號法律 - 道路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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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被廢止 :
  • 第105/99/M號法令 - 修改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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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 第7/96/M號法律 - 修改二月四日第1/78/M號法律、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85/M號法律、六月二十二日第30/92/M號法令、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所通過之道路法典及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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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39672號法令 - 核准馬路新律例并將政今數項又在各海外省發布之政今中凡在該新律內有明文規定者一律予以撤銷。
  • 第29/91/M號法令 - 更改路政章程--撤銷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三九六七二號法令。
  • 第32/92/M號法令 - 中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所通過之新道路法典生效日期直至作出修改之法規開始生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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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6/93/M號法令 - 核准新道路法典--廢止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39672號法令及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及有關路政章程。
  • 《道路法典》 - 第16/93/M號法令。
  • 第17/93/M號法令 - 核准道路法典規章--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及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法律。
  • 《道路交通規章》 - 第17/93/M號法令。
  • 第274/95/M號訓令 - 規範酒精影響下駕駛之監管條件及方法。
  • 第70/95/M號法令 - 核准《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廢止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
  • 第222/98/M號訓令 - 核准《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
  • 第114/99/M號法令 - 在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規章》中增加第一百零七-A條。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21/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西灣大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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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運輸 - 《道路交通法》 - 交通事務 - 交通高等委員會 - 治安警察局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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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2007號法律 廢止

    第16/93/M號法令

    四月二十八日


    鑑於有需要重新考慮新《道路法典》內若干問題之解決辦法,因此將四月二十日第29/91/M號法令所核准之上述法規之生效日期再次押後。

    對應適當修改之條文經謹慎研究,並聽取了不同交通範籌之從業員及代表實體之意見後,認為適宜核准上述法典之新文本。

    基於此:

    經聽取交通高等委員會意見;

    並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道路法典》之核准)

    核准附於本法規之《道路法典》,其為本法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廢止性規定)

    一、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三九六七二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及一切與本法規抵觸之法例,不再在澳門生效。

    二、廢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及附於其內之《道路法典》。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道路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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