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三月十日第5/87號聯合批示,海事署已設立澳門海事博物館暨海事研究中心。
上述海事博物館暨海事研究中心向公眾開放已逾三年,現時有必要設立一固定結構,並根據有關指引規範將之取代該機構據以運作之過渡性制度。
為此,設立澳門海事博物館,作為從屬於海事署之機構,以取代澳門海事博物館暨海事研究中心,並核准澳門海事博物館規章。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設立澳門海事博物館,葡文縮寫為MMM,並核准其規章,該規章作為本法規附件公佈,並視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在二月二十六日第71/90/M號訓令核准之海事署人員編制內,增設一個廳長職位、一個處長職位及一個科長職位。
凡提及澳門海事博物館暨海事研究中心者,視為提及澳門海事博物館。
廢止三月十六日第十一號《政府公報》內公佈之三月十日第5/87號聯合批示。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澳門海事博物館為一文化性質之機構,並具有科技自主且從屬於海事署。
澳門海事博物館優先致力於發展教學及社會文化活動方面與公眾之關係。
澳門海事博物館在博物館科學方面之活動,以博物館技術、調查研究及文化工作為主。
一、澳門海事博物館之宗旨為研究、保存及宣傳有關澳門、葡萄牙及中國之海事歷史、人種學及海事技術,並加強對地方社區群體之文化特色及現有文化之認識。
二、在博物館技術範疇內,澳門海事博物館旨在推動屬於上述主題方面之藏品之取得、研究、編目、分類、保存及展覽。
三、在調查研究範疇內,澳門海事博物館旨在促進及進行第一款所指範圍內之海事題目之研究、探索及宣傳工作。
四、在文化工作範疇內,澳門海事博物館旨在:
a)透過舉辦展覽、會議、表演及引導參觀,促進與公眾之關係;
b)與教育機構、文化及職業團體、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系統及定期組織文化活動。
五、澳門海事博物館亦旨在與其他同類機構推動科學及文化交流活動。
一、澳門海事博物館由一名館長領導,該職位等同廳長職級。
二、澳門海事博物館包括下列附屬單位:
a)博物館技術處;
b)輔助科。
澳門海事博物館館長尤其有權限:
a)領導及統籌澳門海事博物館之總體活動;
b)制定及貫徹有關運作之內部規定,定期更新該等規定及不斷評估其效力;
c)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及計算活動所引致之負擔;
d)於每年終了時編制及呈交活動報告,須特別指出預算之狀況及已按計劃完成之目標;
e)建議人員之聘任及升級;
f)訂定延續培訓計劃及建議對人員進行培訓及更新知識;
g)在本地區及外地推廣及提高澳門海事博物館之形象;
h)擔任法律賦予之其他職務及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
博物館技術處尤其有權限:
a)系統向公眾展出博物館藏品;
b)對博物館藏品編制財產清單、描述、分類及使其增值;
c)建議取得或建造博物館藏品,包括文獻;
d)保存、修復及建造博物館藏品;
e)在有關主題範疇內,推動及進行研究及探索工作;認為有必要時,建議將研究及探索之成果公佈;
f)建議及促進與同類機構之合作活動;
g)組織及不斷更新文獻暨資訊技術中心之資料,以及博物館藏品之資料庫;
h)組織及不斷更新照片及視聽檔案庫之資料;
i)建議及促進社會文化及教育活動之開展,以促進與 公眾之關係;
j)透過符合本地區學界羣體利益之適當計劃,建議及 促進教學活動;
l)控制及開展澳門海事博物館在博物館技術、教學活 動及社會文化等範疇之工作;
m)編制輔助性統計資料,以便對有關創議是否符合公眾興趣作出決定;
n)協助編制年度活動計劃及有關預算。
輔助科尤其有權限:
a)組織、統籌及控制有關文書處理及檔案之工作;
b)根據指示,輔助海事署管理委員會在行政及財務上執行及控制有關收入及開支;
c)對人力資源之行政控制,尤其是有關對上班及超時工作之管理,予以輔助;
d)確保設施及非藏品設備之保養及維修;
e)根據上級指示,對直接向公眾提供之銷售服務進行管理;
f)在後勤輔助範圍方面擔任獲授予之職務。
一、澳門海事博物館有本身預算之撥款,該撥款並成為海事署預算內之一編。
二、源自澳門海事博物館所開展活動之收入為指定用途者,並添加於其預算撥款內,但不影響該撥款倘有之追加。
三、對本地區且特別指明給予澳門海事博物館之現金贈與,須遵守上款所規定之制度。
海事署管理委員會有權限執行及控制澳門海事博物館之收入及開支預算。
向公眾收取進入澳門海事博物館之費用金額,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澳門地區以無償方式取得之博物館藏品,如對澳門海事博物館具有顯著利益時,應透過總督之批示分配予澳門海事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