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本地區經濟之增長,受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所定制度約束之對外貿易活動價額已不合時宜,故有需要對該價額予以修正。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現對經四月二十八日第38/84/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一條及第二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下列之澳門地區對外貿易活動受本法規所定制度約束: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