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8/92/M號法律

十二月二十八日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公職人員通則附表二、四、五及六所訂定金額的立法許可。

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規定,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四、五及六內所訂定之金額。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修改上條所指附表內訂定之金額,旨在根據生活費用水平之改變而進行調整。

第三條

(有效期)

本立法許可自本法律公佈之日起六十日內有效。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