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73/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1/1992

刊登日期:

1992.10.12

版數:

4157

  • 將座落?仔巴波沙總督前地三幅土地脫離公有產權並以無主土地轉為本地區私有產權。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3/92/M號法令

    十月十二日

    為了在氹仔巴波沙總督前地定出之新準線得以實行,有必要用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發出之第4022/92號地籍圖內,以“C1”、“C2”及“C4”諸字標明,面積分別為17m2、34m2及0.4m2之三幅土地,交換在上述地籍圖內,以“B1”、“B2”及“B3”諸字標明,面積分別為17m2、16m2及1m2之屬本地區之土地。

    上述交換乃出於更改將建於該地點之樓宇位置之必要,以便配合該區所定立之準線,且為了保留鄰近一棵樹。

    鑑於上述以“B1”、“B2”及“B3”諸字標明之三幅地段屬公產,故有必要解除其公產性質,並隨即以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依法成為交換標的物。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面積分別為17m2、16m2及1m2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並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這些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所發出之4022/92號地籍圖內,分別以“B1”、“B2”及“B3”諸字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