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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9/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8/1992

刊登日期:

1992.9.21

版數:

3902

  • 關於位於連勝街兩幅土地脫離本地區公產而以空置土地納入本地區私產事宜。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92/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一日

    鑑於已在連勝街定出新準線,因而有必要將兩幅面積為4 m2及5 m2之土地合併於以“A”字及“B”字標明於第1529/89號地籍圖之地段內,該地籍圖係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所發出者。

    鑑於上述兩幅土地屬公產,故有必要解除其公產性質,並隨即以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可依法批出。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面積為4m2及5m2之地段之公產性質,該等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所發出之第1529/89號地籍圖內分別以“A1”及“B1”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七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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