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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9/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2/1992

刊登日期:

1992.8.10

版數:

3291

  • 載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第一六二七/八九號圖則之部份空置土地脫離本地區公產及納入本地區私產作為空置土地。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92/M號法令

    八月十日

    鑑於已在麻子街及蟒里一帶定出新準線,故分別標示在澳門物業登記局B字第22冊55V頁、編號4977,B字第25冊第282頁、編號8906,以及B字第31冊第工159V頁、編號364,即位於麻子街18號A、20號、22號、26號及蟒里11號之房地產所在之土地,其所有人提出將其四幅總面積40.2m2之地段與本地區在同一地點之兩幅總面積25.2m2之地段交換之申請,以便與其餘地段併合。

    上述之交換對本地區有明顯利益,因可使該地帶定出之新準線得以履行。

    鑑於該幅面積25.2m2之地段屬公產,故有必要解除其公產性質,並隨即以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依法成為交換標的物。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二十五點二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發出之第1627/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D”及“D1”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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