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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92/M號法律

八月三日

立法許可

經考慮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h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廢止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第1838號立法條例設立之關於澳門與香港間往來之輪船,水翼船客運之費用。

第二條

(期限)

本立法許可有效期為六十日。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頒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