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44/92/M號法令

八月三日

鑑於以往幾年對發行農曆新年紀念硬幣之興趣,以及受到收集者及一般大眾歡迎,而對本地區產生良好效果,因此有需要發行一系列新紀念硬幣,並保持前幾次鑄造之特徵;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許可新紀念硬幣)

許可鑄造及發行本地區法定通貨之農曆新年紀念硬幣,計有:

一九九三年(雞年),一九九四年(狗年),一九九五年(豬年),一九九六年(鼠年),一九九七年(牛年),一九九八年(虎年),一九九九年(兔年),二零零零年(龍年),二零零一年(蛇年),二零零二年(馬年),二零零三年(羊年),及二零零四年(猴年)。

硬幣以二十二開黃金鑄造者,面值為澳門幣二百五十圓、五百圓及壹千圓;以銀鑄造者,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圓。

第二條

(特徵)

上條所指硬幣之發行具有製造商之保證書。硬幣為圓形,有鋸齒邊,並依照下列特徵及每一面值硬幣之年最高數量發行:

面值 最高
數量
純度 直徑
(毫米)
重量 種類
公差
$ 100.00 5,000 925‰ 38.60 28.28 ± 1.0‰ 精裝及普通裝
$ 250.00 2,500 916‰ 19.30 3.99 ± 1.0‰ 精裝
$ 500.00 2,500 916‰ 22.05 7.99 ± 1.0‰ 精裝
$ 1 000.00 5,000 916‰ 28.40 15.976 ± 1.0‰ 精裝及普通裝

第三條

(圖案)

一、硬幣正面以該農曆年所屬之生肖為圖案,並標明硬幣之面值,且以中文標明面值及澳門之字樣。

二、硬幣背面圖案為大三巴牌坊,並標明鑄造年份及以葡文標明“Macau”之字樣。

第四條

(出售)

本法規所指硬幣以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訂定之價值經認購售予公眾。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