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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開始生效時,該法令第二十三條將確定終止所有正在行使職務之由本地區所委任之董事或公司其他機關成員,及政府代表等之職能。
基於行政效率之理由,宜立即開始對該等機關之新據位人之任命程序,或對正在行使職能者之確認。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自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公佈日起,已被或將被委任,或已被或將被確認之由本地區所委任之董事或公司其他機關成員,及政府代表,在該法令開始生效後繼續行使職能,而上述法規第二十三條所訂定之制度不適用於該等人士。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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