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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92/M號法令

三月二十三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

第一條

(修改)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適用)

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之公共活動及私人活動部門在進行對外貿易活動時,須強制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第二條

(使用之強制性)

一、載於進出口及轉運准照上之貨物名稱,須強制使用貨物分類表內之技術規則及編號。

二、載於上款所指之准照上之貨物名稱,應包含其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中相應編號之必要成分,但不影響其他特徵。

第三條

(協助之義務)

統計暨普查局負責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准照及監察之部門以及向私人經濟參與人提供必要協助,以便更好適用及技術性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第四條

(候補制度)

對不遵守第二條要件之進出口及轉運准照之接受,適用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日起三十日後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