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6/92/M號法令

三月二日

考慮到組織和發展高等教育的法定條件導致了在澳門理工學院內設立語言及翻譯學校,以培養在文化、科學、技術和職業質量要求方面具有更高水平的人材;

考慮到一直由華務司技術學校卓越地進行的翻譯員培訓透過澳門理工學院可達到更廣泛且質量要求更高的目的,故決定將華務司技術學校的職責和權限移交上述所指學校。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的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職責和權限的移交)

將賦予華務司技術學校以下簡稱技術學校的職責和權限,移交澳門理工學院語言及翻譯學校,以下簡稱語言及翻譯學校。

第二條

(人員)

一、在技術學校服務且與公共行政當局有永久性聯繫的人員,轉在語言及翻譯學校服務,且權利和福利不得受到損害,並確保其選擇與澳門理工學院簽訂工作合約或當獲豁免服務時即返回原本職位的權利。

二、以定期委任、合約或散位方式在技術學校服務的人員,轉在語言及翻譯學校服務,並維持其法律——職務狀況至與澳門理工學院簽定工作合約或有關關係結束為止。

第三條

(財產)

將屬於技術學校的財產移交澳門理工學院。

第四條

(收入和費用)

一、在第一條所指的職責和權限範疇內,由語言及翻譯學校開展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構成澳門理工學院本身的收入。

二、在本經濟年度內,華務司按照其可動用之預算,承擔為執行第一條所指的職責和權限及為此目的已設有的人力物力資源所引致的費用,以及與設施和設備運作有關的費用。

三、直至已開始的翻譯課程結束,在該等課程註冊的學生應得的報酬,繼續由華務司負責支付。

四、在未制定就讀未來翻譯員課程的學費及對學生的其它輔助的新制度前,維持現行制度,而華務司應承擔有關的財政費用。

第五條

(權利的維護)

澳門理工學院透過語言及翻譯學校,在維護已在技術學校註冊的學生的權利前提下,確保在技術學校已開始的翻譯課程的繼續及完成。

第六條

(適用的法例)

一、根據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7/86/M號法令和第183/86/M號訓令通過的規章中所載有關技術學校的法例,經適當修訂後繼續有效。

二、凡法例和規章指技術學校者,概被視為係指語言及翻譯學校。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