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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已訂定之都市化計劃及新準線,為適當利用平線里及林家三圍一帶,必須將位於該兩處分別為三號及二、四、六號之地段,以及上述林家三圍之面積為三十平方米之地段併合及一併使用。
鑑於上述地段之性質屬本地區之公產,有必要將該性質解除後,以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按法律規定處理。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為三十平方米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九一年一月十四日發出之地籍圖內以字母“C”標明,卷宗編號為“1171/89”, 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份。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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