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1/92/M號法律

公報編號:

4/1992

刊登日期:

1992.1.27

版數:

264

  • 對法院辦公室、行政法院、登記局和公證署組織所採取的措施以及制訂法院、登記局和公證署公務員的職程制度--撤銷九月八日第105/84/M號法令若干條及七月二十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九條二款。
被廢止 :
  • 第54/97/M號法令 - 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之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 —— 若干廢止。
  •  
    部份被廢止 :
  • 第53/97/M號法令 - 核准司法人員通則 —— 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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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05/84/M號法令 - 核准立契官公署及登記局人員組織法律--撤銷一月二十九日第7/83/M號、第8/83/M號法令及七月七日第7/81/M號法律第五○至五三條條文。
  • 第6/87/M號法令 - 重組若干司法辦公室。
  • 第39/87/M號法令 - 在平政院內設立技術顧問室。
  • 第10/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法務公庫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司法機關 - 檢察長辦公室 - 法院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4/97/M號法令 廢止

    第1/92/M號法律

    一月二十七日

    關於對法院辦公室,行政法院,登記局和公証署組織所採取的措施以及制訂法院,登記局和公証署公務員的職程制度。

    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q)項的規定,立法會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6/87/M號法令的修改)

    一、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四,第十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改為如下:

    第四條

    (主管)

    一、.....

    二、.....

    三、.....

    四、.....

    五、法院秘書的薪俸相當於公職人員薪俸索引表內的700點。

    六、法院辦事處主任的薪俸相當於同表的650點。

    第十一條

    (法院書記的權限)

    一、按照個別情況,法院書記負責主管案卷科,並執行第九條所指職務或協助法院祕書執行第十條一款所指職務。

    二、當法院秘書職位的權利人缺席,不在或有事故障碍時,負責主管辦事處和當然擔任第十條一款所指職務。

    三、上款所指權限歸屬最近一年服務評分最高的法院書記:如評分相同則歸屬年資最深者。

    第三十四條

    (服務評分)

    一、.....

    二、.....

    三、.....

    四、.....

    五、服務評分屬「優」時則在職程內晉職所需時間減少一年。

    六、服務評分為「劣」時,導致因不稱職立即進行記律起訴。

    二、附於第6/87/M號法令的表I改為如下:

    表I

    (第二及第二十五條)

    普通管轄法院

    法院辦事處

    組成:中央科及三案卷科

    人員 職位數目
    法院秘書
    法院書記
    一等助理書記
    二等助理書記
    庭差
    法院繕錄員 二十一

    刑事起訴法庭

    法院辦事處

    組成:中央科及三案卷科

    人員 職位數目
    法院秘書
    法院書記
    一等助理書記
    二等助理書記
    庭差
    法院繕錄員

    檢察院

    辦事處

    組成:中央科及一案卷科

    人員 職位數目
    辦事處主任
    一等助理書記
    二等助理書記
    庭差
    法院繕錄員 十四

    第二條

    (第66/85/M號法令的修改)

    一、七月十三日第66/85/M號法令第二及第三條條文改為如下:

    第二條

    (司法人員職程)

    一、司法人員職程是以法院繕錄員,司法文員,二等和一等助理書記以及法院書記等職級而發展,分別相等於本法律附表所載的職等,索引點和職階。

    二、司法人員職裡的晉入是從最低具有十一年級學歷(或相當學歷)且在有關實習合格的人士中,透過考試錄取。

    三、填補是按考試成績的名次進行,在同等情況下,則以投考實習時成績較佳且較年長者優先。

    四、晉升較高職等有賴筆試考核,而在原來職等服務最少三年且服務評分不低於「良」的司法人員,得參加考試。

    五、填補是按考試成績的名次進行,在同等情況下,優先者為:

    a)學歷較高;

    b)服務評分較佳;

    c)在職年資較深;

    d)但任公職年資較深。

    六、每一職等內的晉階,有賴於服務評分不低於「良」,且按在下一職階服務兩年轉入其他職階的方式進行。

    七、為着超出開考職缺數目的投考者的填補效力,二款所指考試及格維持兩年有效期,由公佈成績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實習制度)

    一、投考填補法院繕錄員及庭差職缺的人士,需在法院辦事處由一名法院秘書或法院書記指導下,接受為期不少於六個月的實習,以熟習有關服務和取得資格。

    二、每一辦事處所接受的實習人士數目及有關實習期,是按照機關的需要而透過司法事務司建議,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三、實習的參加者,是按照下列制度之一處理:

    a)散工,倘不屬公務員的人士,收取本法律附表所訂定薪俸索引點的報酬;

    b)定期委任,倘屬公務員,如其原職薪俸高於上項所指者,則維持原薪,而有關負但由負責實習的機構承擔。

    二、第二條一款所指的七月十三日第66/85/M號法令附表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經引進的內容改為如下:

    附表

    司法人員職程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4 法院書記 455 475 500
    3 一等助理書記 380 400 415
    2 二等助理書記 335 350 365
    1 庭差/法院繕錄員 245 260 280 300

    在末完成實習前,實習者或散位人士 225

    第三條

    (第105/84/M號法令的修改)

    一、九月八日第105/84/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條文改為如下:

    第二十四條

    (登記局及公証署人員職程)

    一、登記局及公証署人員職程是以繕錄員、三等助理員、二等助理員及一等助理員等職級而發展,分別相當於附列本法律的表II所載的職等,索引點和職階。

    二、晉入及晉升條件、職程以及登記局和公証署人員章程,是由現施行於司法人員而經適當配合的法例管制,而為本法律效力,一等助理員等於法院書記、二等助理員等於一等助理書記、三等助理員等於二等助理書記,繕錄員等於庭差或法院繕錄員。

    三、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規定而經五月十五日第32/89/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的每月補貼的收取,不列入上款規定內。

    二、撤消第105/84/M號法令有關登記局及公証署人員的第三十四至四十七條,五十四、五十五及五十八條。

    三、在第105/84/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一款所指附表I的人員架構內,增設下列職位:

    出生登記局:
    六名繕錄員職位
    婚姻及死亡登記局:
    一名三等助理員職位
    房屋登記局:
    五名繕錄員職位
    商業及車輛登記局:
    五名繕錄員職位
    第二公証署:
    一名三等助理員職位和一名繕錄員職位
    海島市公証署:
    兩名繕錄員職位

    四、第二十四條一款所指的九月八日第105/84/M號法令附表II連同第86/89/M號法令所引進內容,改為如下:

    表II

    登記及公証人員職程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4 一等助理 455 475 500
    3 二等助理 380 400 415
    2 三等助理 335 350 365
    1 繕錄員 245 260 280 300

    在末完成實習前,實習者或散工人士 225

    第四條

    (署任者的填補)

    一、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上,以署任方式填補司法人員職程或登記局和公証署人員職程內空缺或因其他轉入而出現的空缺職位的公務員及公職人員,按照本法律所引進的修改,除行政法院的銓敘以外,毋需辦理任何審閱及手續,即轉為實職。但需具備服務時間,學歷及為在職程內晉升的評分等條件。

    二、按照第86/84/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三款的規定,以署任填補的公務員及公職人員,由援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完結其署任期當日起,即被視為確定性填補,但需具備一款所指要件。

    三、以上各款所指公務員及公職人員倘不具備轉入所規定的條件,當有關職位有權利人時,仍維持署任,否則即復歸原職。

    四、以上一、二款所指的署任人員所提供的服務時間,其計算是以在原職至晉升上一級所要求的最低時間,而超出部分則計入其列入的職級內。

    第五條

    (散工或編制外合約人員的晉入)

    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止,正擔任繕錄員或庭差、助理審計員或登記局及公證署繕錄員職務的散工或編制外合約人員以及處於該地位而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經開始晉入職程的實習人士豁免實習而晉入有關職程,但需具有九年級學歷,在該職位服務最少一年而按一般法律規定視為臨時性委任者。

    第六條

    (散工或編制外合約人員晉入的特別制度)

    上款所指散工或編制外合約人員,具有九年級學歷且服務時間少於一年者,則至完成該期限前薪俸索引點為二二五,而倘其主管認為適宜時,得被臨時性委任,其以散工或編制外合約性質從事職務的時間計算為實習時間。

    第七條

    (散工及編制外合約人員的聘用)

    禁止以散工及編制外合約人員方式聘用缺乏條件填補編制內職位的人士來擔任司法人員、審計員或登記局和公證署人員的職務。

    第八條

    (散工及編制外合約人員的不再續期)

    目前的散工及編制外合約人員,不包括在第五及第六條規定內者或為看第六條規定的效力被視為資格不符者,倘合約內并無明定另一較長期限時,則維持有關的聘用制度至六個月,在此段期間內仍收取原有薪俸,而散工及編制外合約的人員不得成為續期對象。

    第九條

    (負擔)

    執行本法律所引致有關追溯支付的負擔,由司法、登記局及公證總庫承擔,而司法事務司應為此目的進行必需的預算修改。

    第十條

    (行政法院的人員)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十條條文改為如下:

    第二十條

    (行政法院秘書)

    一、.....

    二、行政法院秘書的薪俸相當於公職人員薪俸索引表內的650點。

    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十四條條文改為如下:

    第九十四條

    (審計員)

    一、澳門行政法院審計員職程是以助理審計員、二等審計員、一等審計員及首席審計員等職級而發展,分別相當於經一月二十七日第1/92/M號法律修訂的七月十三日第66/85/M號法令的附表內所載職等,索引點和職階。

    二、審計員的職程及章程由適用於司法人員的法例而經適當配合後作補充管制。

    三、.....

    三、撤消七月二十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九條二款。

    四、二月十九日第49/90/M號訓令制訂的澳門行政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改為如下:

    澳門行政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職程的職位及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秘書
    審計員 首席審計員 十四(a)
    一等審計員
    二等審計員
    助理審計員

    a)四名在行政暨稅務訴訟及中央組,五名在審計組,五名在賬目組工作。

    第十一條

    (生效)

    一、本法律立即生效。

    二、報酬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執行主席 何厚鏵副主席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頒布。

    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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