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第五十條並無對將納入澳門文化司署編制之合同工作人員之學歷認可訂定期限;
又鑑於該法規在開始生效後已過了一段時間,而且對文化司署之管理而言,無止境地維持該狀況並非其所願意者;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第五十條之規定,僅適用於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前已向澳門文化司署遞交學歷認可之合同工作人員。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通過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