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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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1/M號法律

七月二十九日

關於調整公職人員薪俸,退休金和撫卹金的法律提案

因最近生活費水平有所提高,認為有需要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和撫卹金進行調整。

基於上述;

鑑於總督之建議並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的程序;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卅一條一款q項之規定,澳門立法會規定如下:

第一條

(索引一百的調整)

現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一所載索引表內索引一百的數值為三千二百元。

第二條

(退休金和撫卹金的調整)

退休金和撫卹金,按上條之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條

(負擔)

本法律實施所產生的負擔,由將來專為此目的列入本地區本年度總預算開支部門的款項應付。

第四條

(撤銷)

撤銷十二月十日第12/90/M號法律

第五條

(開始生效及追溯)

本法律於公佈日翌日開始生效並追溯至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

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簽署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