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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1/9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7/1991

刊登日期:

1991.7.8

版數:

3027

  • 核准增加八月八日第68/88/M號法令批准發行面額一千元澳門幣紙幣,直至增多一百萬單位為止。
相關法規 :
  • 第68/88/M號法令 - 核准發行壹仟圓面額新紙幣。
  •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91/M號法令

    七月八日

    八月八日第68/88/M號法令已核准發行數額至壹佰萬個單位之在本地區流通,並具備已規定特徵之壹仟圓紙幣。

    鑑於目前上述紙幣之流通量顯著增加,且經辦銀行已由公共企業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為此有需要增加發行,並適宜將資料調整,以配合該銀行行政管理機關之現況。

    基於此;

    經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增加發行)

    核准增加發行八月八日第68/88/M號法令所述之壹仟圓澳門紙幣,數額增至壹佰萬個單位。

    第二條

    (特徵)

    是次核准發行之紙幣將維持八月八日第68/88/M號法令所定之一切特徵,但該法令獨一條第四款e)及f)項及第五款,在是次核准之紙幣中作下列修改:

    第四款,正中之字樣為:

    a) 至d)(……)

    e) “Macau,   de   de 1991”;

    f) 左下方有“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字樣,還可加上“Presidente”或“Administrador”之職銜及簽名式之“摹寫”。

    g) (……)

    第五款,左上方有:

    “Decreto-Lei n.o 68/88/M, de 8 de Agosto;

    Decreto-Lei n.o 41/91/M, de 8 de Julho”

    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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