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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9/9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6/1991

刊登日期:

1991.7.1

版數:

2949

  • 撤銷十月十五日第62/90/M號法令(撤銷十月六日第六三/八七/M號法令第二條b項、第六條a及b項職能及職權「修改行政暨公職司組織法」)。
被廢止 :
  • 第23/94/M號法令 - 確定行政暨公職司新組織架構之重組事宜──若干廢止。
  •  
    廢止 :
  • 第62/90/M號法令 - 取消十月六日第63/87/M號法令第二條b項及第六條a及b項之職能及職權。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3/94/M號法令 廢止

    第39/91/M號法令

    七月一日

    十月十五日第62/90/M號法令,從行政暨公職司收回其在協助行使對澳門地區各市政廳行政監督方面之職責及權限。

    按目前之情況有必要恢復以前之架構,將上述職責及權限交還給該司。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十月十五日第62/90/M號法令予以廢止,十月六日第63/87/M號法令第二條b)項及第六條a)及b)項恢復生效。

    第二條——本法規由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於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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