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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本地區與澳門回力球企業有限公司於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三日簽訂的合同第二條所定的回力球專營期限屆滿,合同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指財產亦已歸還本地區。
考慮到按照合同規定歸還財產屬自動進行,且本地區無須支付任何補償,現命令:
1. 財政司須以本地區名義為下列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
1.1. 名為“回力球場”的建築物,該建築物的房地產紀錄登錄編號為37096,在物業登記局的物業標示編號為21209,載於B-48簿冊第27頁;
1.2. 名為“場館行政大樓”的建築物,該建築物的房地產紀錄登錄編號為37097,在物業登記局的物業標示編號為21210,載於B-48簿冊第27頁。
2. 財政司尚須列出載明已按上述合同歸還本地區的其他財產及其改善物的清單,並為其辦理有關登記。
護理總督
范禮保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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