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17/9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8/1991

刊登日期:

1991.2.25

版數:

774

  • 核准本地區與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合作組成澳門科技研究院事宜。
被廢止 :
  • 第21/95/M號法令 - 許可本地區與公共及私人實體之聯結,以設立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廢止二月二十五日第17/91/M號及五月六日第33/91/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知識產權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1/95/M號法令 廢止

    第17/91/M號法令

    二月二十五日

    本地區的出口工業,特別為紡織業及玩具業,由於種種原因逐漸在國際市場失去競爭力。這種情況,尤其是配額市場的表現有不利的轉變時,可能對其生存構成威脅。

    為了提高本地區產品的質量和加強競爭力,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必須對現有工業結構進行技術改革,和引進使用先進技術和專業工人以及有較大增值的新興工業,以取代對密集及低質素人力的依賴。

    因此,現有工業的現代化和多元化將以在工序上使用新技術為基礎,從而必須擁有完備的資源,以鑑別該等工序、促進在這方面的轉移以及採用最適當的技術,並須培訓工人使用這些技術以及確保澳門產品質量和生產力的提高。

    了解到本地企業規模細小,在設立和拓展個別的研究和發展中心方面能力有限,亦了解到東亞大學科技學院現有的和正在穩步增長的科技能力,為了充實前述構思,建議設立一間研究及發展機構,並在本地區行政當局的支持和贊助下,加強大學與工業的互促關係。

    在眾多可行的解決辦法中,以最能保證達成所訂目標者為首選。行政當局只制訂為設立具有社團性質機構所需的整體法律編制,以使本地區的經濟行業,特別是企業,可自始便參與該新機構的設立和運作,並確保所從事的研究能與工業增長及現代化有一種互相依賴的和諧關係。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

    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一、批准由本地區、有關的公共團體、工業或服務行業及其社團,共同設立澳門科技研究院,下稱研究院。

    二、對設立本研究院的所有事宜,包括簽署有關設立契約,由總督代表本地區,此職權可轉授。

    第二條—— 一、本研究院為一具有社團性質的行政公益法人、技術自主、財政獨立及擁有本身財產。

    二、本研究院透過政府財政部門的私人公證員繕立公契而設立。

    三、本研究院總址設於澳門,獲總督事先批准後得在外國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一、本研究院旨在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從而對在本地區或擬在本地區發展,且為澳門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工業或服務行業,在技術革新的領域內提供服務和協助。

    二、本研究院在貫徹其宗旨時所應遵守的規定,及其與在有關的工作範圍內具有職權的公共部門的關係,均由總督以批示訂定,且此職權可轉授。

    第四條—— 一、為確保有系統地向其會員提供服務及特別須考慮到會員在實施本地區發展計劃時的需要,本研究院透過計劃和規劃展開活動。

    二、本研究院會員有優先獲得該院服務的權利。

    三、本研究院可單獨或連同有關人士或團體,與企業、機關、大學、研究中心或其他科技領域的專業團體簽訂合約,以實際支持一般企業或特別計劃的推行。

    四、本研究院發表報導在有關年度所完成工作的年報,並個別列明依上款規定而簽立約合約。

    第五條—— 一、本研究院的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

    a) 總目標和應展開的工作;

    b) 本研究院的機關、其職權、組織、有關負責人之任命形式及機關之運作規則;

    c) 會員、其類別、有關資格的取得和喪失;

    d)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e) 財產及財政管理規則,包括經管帳目的編製及審核;

    f) 人事制度的一般規則;

    g) 本研究院的解散和清盤。

    二、本研究院應設有管理機關及監督機關。

    三、章程應包括設立和管理資本基金的條文,而基金的收入須用以支付本研究院的運作費用。

    第六條——本研究院的財產為:

    a) 在成立時或成立後轉入本研究院的財產和權利;

    b) 按照法律或章程規定而獲准接受的其他財產。

    第七條—— 一、本研究院的收入為:

    a) 會員的捐獻,特別為來自認購名義參與證和年費的收入;

    b) 院務收入,特別為來自專利權、提供服務、出版刊物和其他院務活動的收入;

    c) 本地區撥予的津貼;

    d) 為本院所接受的其他津貼、遺贈或捐獻;

    e) 本院的財產收入;

    f) 資本基金的收入;

    g) 法律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當進行需要額外投資的工作計劃而費用不能由本身基金支付時,本研究院還可接受本地區或其他會員的津貼。

    第八條——按照章程規定,本研究院各機關負責人有權享受由有關機關制訂的報酬和福利。

    第九條——本研究院的人事體制為個人工作合約體制,並須遵守澳門地區有關制訂工作關係的法律。

    第十條—— 一、本地區政府部門或機關的公務員和人員得以委任、派駐或徵用方式在本研究院任職。

    二、共和國主權機關部門或總址設在澳門或其他地區的公共或私人企業的員工,經獲得關係人及所屬單位的同意後,亦得以委任方式在本研究院任職,其條件與現在澳門公共部門或機構任職的公務員或人員的條件相同。

    三、按照以上兩款而受聘的員工,可選擇收取相當於原職位的薪金或在本研究院所任職務的薪金。

    四、為發生一切效力,按照本條所訂情況而任職的服務時間,視為在原部門或企業任職的服務時間。

    第十一條—— 一、上條所指的招聘須經總督事先批准。

    二、任職的期限及其延長,均由訂定對外招聘人員章程的法律所規定。

    第十二條——本研究院得與任何公共或私人團體簽訂協議,以建立科技合作,及使該等團體員工在本研究院任職。

    第十三條——本研究院應優先招聘東亞大學科技學院的師生,彼等得以兼職形式任職。

    第十四條—— 一、在進入本研究院時如為某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人,且即使受保職業終止或中斷而該制度仍可保留時,該等員工得續用該制度,並在其薪酬內扣除受益人所應付的供款。

    二、在上款所訂的情況下,本研究院承擔有關雇主應付供款的責任。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韋高信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