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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地區、東方基金會和葡國文化暨語言學會(ICALP),透過八九年九月十九日公契,設立一非牟利團體,名為「東方葡國學會」(IPOR)。
鑑於本地區參與東方葡國學會的組成,以及與它所合夥的機構的性質和目的 ;
鑑於東方葡國學會所奉行的突出宗旨,以及可以代表澳門在印度洋及太平洋地區的發展和肯定的重要角色;
又鑑於按東方葡國學會的組織章程,其義務是與本地區和當地行政當局合作,提供其範圍的服務;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為著所有的法律效力,包括稅務性質方面,尤以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1678號立法條例所載的,茲聲明東方葡國學會為公共行政的用途者。
公共行政用途的聲明及有關的福利,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a)該學會之解散;
b)澳門總督的批示,倘學會放棄奉行整體利益的宗旨或與政府合作,以致與公共行政用途的聲明不符合。
一九九零年一月十六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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