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由五月十日第13/90號法律所增設之議員席位之選舉和任命,受三月三十一日第4/76號法令、二月二十七日第8/84/M號法令、五月二十六日第47/84/M號法令及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連同下列各條所載的修訂和例外情況所規範。
由間接選舉而產生之新增議員,一名代表經濟利益,一名代表道德、慈善及文化利益。
在直接選舉得出結果後十五天內,總督應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和聲譽之居民中任命兩人為議員。
根據本法律規定之選任議員和任命議員,應履任至本屆立法會屆滿為止。
本法律於公佈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六日頒佈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范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