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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現有的學校出現不足的情況,為著改變這種現狀,興建新學校是不可缺少的。
又鑑於透過中葡小學的報讀人數反映出學生的增加,及按照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號政府公報刊登之第20/SAOPH/87號批示訂立之居屋發展合約之規定,已將座落花地瑪堂區,介於青洲大馬路及和樂坊之間的設施撥歸行政當局所有,該設施適宜提供一所中葡小學運作並容納約五百名學生。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根據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司章程第二十五條二款之規定,及行使澳門憲章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力,著令如下:
設立北區中葡小學。
該所學校將按照現行法例開辦中葡小學課程。
一、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司章程第三十一條所指該司編制II“其他領導人員(附屬團體)”內增設官立小學校長一職。
二、按照上款規定及根據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 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條一款之規定,增設官立小學副校長一職。
本訓令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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