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葡文版本

第8/90/M號法律

八月六日

立法許可

鑑於澳門地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按照該憲章第三十一條第一款h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制訂如下條文:

第一條

(目的)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便就房屋稅的優惠及豁免的事項立法。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上條所指許可目的是對樓宇內建設和使用停車場設立稅務鼓勵,而許可應分別對聯合物業及現有停車場給予稅項優惠及豁免。

第三條

(效期)

本立法許可效期為一百二十天。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執行主席 何厚鏵 副主席

一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