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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部隊及消防隊有編制內人員報讀澳門保安部隊為期四年六個月的高等學校課程;
又鑑於上述人員係按照法律規定及以全日制在不隸屬澳門保安部隊的公共機關修讀為期四年或以上的課程;
基於必須就上述人員的原編制訂定他們的情況,以使部隊的活動不會由於他們在有關編制內空出職缺又無人填補而受到妨礙。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澳門保安部隊現役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得在所隸屬編制內處於下列其中一個情況:
a) 編制內;
b) 編制配屬;
c) 名額外。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在本身編制內屬於確實服務者,視為編制內。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由於下列其中一項理由在本身編制內不處於確實服務情況而又無擔任編制內職位者,視為編制配屬:
a) 修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課程;
b) 按照法律規定及以全日制在教育機構或在不隸屬澳門保安部隊機構修讀為期四年或以上的課程。
一、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不處於編制配屬情況而又由於所在職級無空缺而不得填補所屬編制內職缺者,視為名額外。
二、名額外人員必須按照進入所處情況的次序填補在本身編制本身職級內所出現的首個空缺。
三、名額外情況得由下列任何一個情況引致:
a) 按照九月十四日第186/85/M號訓令核准的晉陞章程第二十六條五款及第四十三條三款的規定的晉陞;
b) 從編制配屬情況的返回,即使立即轉入或進入九月五日第84/88/M號法令第三及第四條所指職級。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在所屬編制內情況的變更,由按照法律規定該等人員被包括在導致情況變更的條件內之日起計。
一九九零年七月七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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