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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喪失工作能力金是社會保障的一種攤付,支付給常居澳門地區至少七年,被認為殘廢而無法進行所有和有報酬的工作的滿十八歲以上的勞動者。
因此, 需要通過必不可少的指示,以發放喪失工作能力金, 經社會保障基金建議,並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84/89/M號法令第六條及經三月十二日第6/90/M號法令修改的第四二條二款以及十二月十一日第二O七/八九/M號訓令第一條一款h項之規定,茲決定:
一、申請喪失工作能力金所需的文件如下:
a ) 關係人透過填寫第19/SASAS/90號批示通過的表格提出申請;
b )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 ) 證明在本澳居住至少七年的文件;
d ) 醫生報告證明使受益人無法進行所有和有報酬的工作的殘廢情況;
e ) 由勞工暨就業司發出,證明受益人執行職務時期的文件。
二、發放喪失工作能力金視乎社會保障基金健康檢查委員會的審議結果而定,申請人將出席健康檢查委員會。
三、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2/83/M號法令第五條二及三款的規定,保留喪失工作能力金需從發放恤金第二年起每年一月提交生活證明。
四、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行政委員會制訂的指導方針,喪失工作能力金受益人可定期接受社會保障基金健康檢查委員會的重新體檢。
五、只要具備所有需要的條件並進行足夠的證明,從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交申請那個月開始, 支付喪失工作能力金。
六、倘受益人去世,去世當月所領取的恤金為最後一次,其家人應在十五天之內將情事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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