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121/90/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5/1990

刊登日期:

1990.6.18

版數:

2218

  • 關於修訂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七六一一號訓令核准之「賽狗、電算機及現金彩票規例」第三章第六節第八五條條文。
相關法規 :
  • 第7611號訓令 - 核准格力賽狗計算機及小搖彩章程。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21/90/M號訓令

    六月十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被特許人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請求修改經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7611號訓令核准的《賽狗、電算機及現金彩票規則》的一項規定;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的贊同意見;

    經濟事務政務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204/89/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並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職權,下令:

    獨一條

    經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7611號訓令核准的《賽狗、電算機及現金彩票規則》第三章第六節第八十五款修改如下:

    85. 應向出示中獎彩票的持票人支付彩金。

    須在中獎日起計三十日內的任一賽事日,在跑狗場或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指定的地方出示中獎彩票或提出退款的請求,以便獲得付款。

    如投注人出示撕破或無法清楚辨認內容的彩票,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保留拒絕向其支付彩金的權利。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經濟事務政務司

    范禮保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