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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最近加入了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這對本地區體育未來的發展甚為重要,使本澳更能參與國際性賽事。並透過奧林匹克當局的支持,在培訓運動員方面將獲得大力協助。
基於這個重要性,有需要修改體育最高委員會結構,增設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代表。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五月十八日第29/87/M號法令第三條修改如下:
體育最高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a. 澳門體育總署署長;
b. 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
c. 澳門市政廳廳長;
d. 海島市政廳廳長;
e. 旅遊司司長;
f. 工務運輸司司長;
g. 教育司司長;
h. 各體育總會選出的代表三人;
i. 由總督指派在體育方面具有聲望的人士三人。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過
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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