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12/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6/1990

刊登日期:

1990.4.16

版數:

1372

  • 關於修改五月十八日第29/87/M號法令第三條條文(最高體育委員會之組織)事宜。
被廢止 :
  • 第10/94/M號法令 - 通過體育委員會架構及運作。廢止五月十八日第29/87/M號法令及四月十六日第12/90/M號法令。
  •  
    相關法規 :
  • 第29/87/M號法令 - 設立最高體育委員會及訂立其組織法。
  •  
    相關類別 :
  • 體育委員會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94/M號法令 廢止

    第12/90/M號法令

    四月十六日

    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最近加入了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這對本地區體育未來的發展甚為重要,使本澳更能參與國際性賽事。並透過奧林匹克當局的支持,在培訓運動員方面將獲得大力協助。

    基於這個重要性,有需要修改體育最高委員會結構,增設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代表。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五月十八日第29/87/M號法令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織)

    體育最高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a. 澳門體育總署署長;

    b. 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

    c. 澳門市政廳廳長;

    d. 海島市政廳廳長;

    e. 旅遊司司長;

    f. 工務運輸司司長;

    g. 教育司司長;

    h. 各體育總會選出的代表三人;

    i. 由總督指派在體育方面具有聲望的人士三人。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過

    頒行

    總督 文禮治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