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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為符合二月二十日第11/89/M號法令之頒佈所引致的要求,政府印刷局之組織與運作需作出調整以適應之。
此外,為適應最近頒佈之澳門公職人員司法制度各條例之規定,政府印刷局現有之組織法例需要進行調整。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政府印刷局簡稱 I.O.M﹒,是具有行政和財政自主以及本身財產的公共機關,旨在執行澳門政府的出版政策。
一、政府印刷局之職能為:
a)協助地區政府出版政府機關、公共機關、基金會、自治機構及公共機構之定期刊物;
b)出版屬其所有之專有刊物;
c)確保其人員對各類書畫刻印藝術的培訓;
d)推廣其本身刊物之宣傳及為此目的由其他公或私出版商按所達成條件推廣宣傳其刊物。
二、為履行其職能,政府印刷局以工業經營方式從事印刷活動,為此,使用印刷業所採用之特別生產工具。
三、在一款a項所指之職能範圍內,政府印刷局特別排印:
a)本地區總預算和在預算內所指之機構及部門之預算;
b)地區之帳目;
c)政府核准之教科書及雜誌、公佈、小冊子、報告書及其他官方性質的印件;
d)具有文化和宣傳性質之作品及文件,包括圖片及藝術品之複製。
一、在其職能範圍內,成為政府印刷局之專有出版和印刷的有:
a)政府公報及其副刊;
b)本地區現行法例之官方專輯及小型印刷品;
c)法定格式之官方表格,包括單張、小冊子、書籍及海報;
d)由於其性質需有特別保安和監管條件的文件。
二、政府機構包括基金會、自治機構、市政機構以及本地區之公共企業和承批企業須向政府印刷局購買屬其專有的官方表格。
三、公共機構包括基金會和自治機構為給予政府印刷局之印製工作,據現行法例,可豁免公共開投或有限度之開投。
四、公共機構所需之印製工作,倘政府印刷局聲明不可能作出該等工作又或收到有關諮詢日期後最多十個工作日內不作出任何答覆,方可由私人印刷業進行。
五、當出現上述所指情況時而機構需要使用私人印刷業之服務,應通知政府印刷局作出該等印刷工作之機構名稱以及費用,並需送交印刷品之樣本。
一、政府印刷局屬於司級,由一名局長領導,一名副局長協助,分別相等於司長和副司長級。
二、為執行其職能,政府印刷局設有以下附屬機構:
a)印務廳;
b)政府刊物出版處;
c)行政暨財政處;
d)商業組。
一、政府印刷局局長之職權是:
a)計劃、領導及協調政府印刷局之活動;
b)指導政府印刷局的經濟及財政管理,會計之整理、資產目錄的最新資料、編制年預算及管理帳目;
c)在任何行為或合約上代表政府印刷局;
d)確保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行政,以及維持紀律;
e)使人遵守實施於政府印刷局和政府刊物之服務的法律與章程;
f)確保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付印前在該等刊物之最後定稿上批注『閱畢』字句;
g)根據市場條件和上司的指示,決定政府公報每期的出版數量,決定出版政府公報倘需有之副刊;
h)按照上級所定方針,制訂價目政策、訂定政府印刷局產品或提供服務之銷售條件及官式表格(包括單張、小冊子、書籍及海報)的售價;
i)訂定預算之編印工作,以及為保證工場的平常運作,儲藏原料及所需物料;
j)在其本身及所受職權範圍內處理一切事項。
二、上款所指職權可轉授予副局長、印務廳廳長及政府刊物出版處處長,並得載明特別指示。
副局長之職權是:
a)在局長出缺、不在場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b)執行局長轉授之職權。
一、印務廳包括:
a)電腦植字組;
b)排字工場;
c)照相製版工場;
d)印刷暨釘裝工場。
二、電腦植字組負責:
a)將局長預先核准的行將付印的稿件電腦植字;
b)將所有已植字之稿件與同原稿交往校對;
c)將政府刊物出版處交回的修正稿訂正。
三、排字工場負責:
a)將局長預先核准的行將付印的稿件排字及編頁數;
b)做好官式表格的排版準備工作;
c)為機械排字鑄造所需字粒;
d)將所有排好字之稿件與原稿交往校對;
e)將政府公報組交回的修正稿訂正。
四、照相製版工場負責:
a)將原稿分色;
b)按正確程序製成負片;
c)做好所有單色或多色相片和圖片複製的準備工作;
d)將所有已做好的稿件與原稿交往校對;
e)將政府刊物出版處交回的修正稿訂正。
五、印刷暨釘裝工場負責:
a)印刷由局長預先核准的書籍及表格的正確數量;
b)將排字及電腦植字工場預備妥當的印版進行印製;
c)將『開車樣』交往政府刊物出版處校對;
d)將政府刊物出版處交回的修正稿訂正;
e)對印刷品進行最後階段的工作及美化其外觀,尤其是將書籍和紙張精裝、平裝、過膠、縫書或釘裝;
f)將字燙金或作釘裝美化工作。
一、政府刊物出版處包括:
a)政府公報組;
b)官式表格及政府刊物組。
二、政府公報組負責:
a)審查收到之定稿是否載有必需刊登之事項;
b)矯正原稿中與現行寫法不符合之錯別字;
c)用正字法矯正稿件上姓名的寫法,保留末端署名之原有寫法;
d)透過附註、適當符號或口頭上對工作人員作指示,以便遵守政府刊物的現行規則;
e)校對經排字或電腦植字之原稿,並指出需修改之處;
f)為使政府公報迅速和按時出版,與參與之工場計劃及協調所有行動;
g)遵守所收到屬本身範圍的上級的指示;
h)將超過法定期限後之政府公報刊登的所有基本文件送交澳門歷史檔案室;
i)編制每年之政府公報總目錄。
三、官式表格及政府刊物組負責:
a)做妥上級交給的一切工作;
b)按指示進行印刷工作,並注意管制刊物的統一規格和規條;
c)確保迅速完成工作;
d)付印前檢查印刷編制的正確性;
e)按局長指示訂定刊物出版之日期表;
f)向其它組要求提供所需之技術協助,以便印刷程序的各個不同階段得以迅速和適當進行;
g)編製及保存政府機關的主要表格及刊物的檔案;
h)與政府公報組保持有效聯系,尤其是稿件的校對。
一、行政暨財政處包括:
a)文書暨人事科;
b)會計暨財產科。
二、文書暨人事科負責:
a)直接協助政府印刷局的領導部門;
b)確保一般書信往來和有關之登記及存案;
c)制定人事管理所需之措施,提出人員增減確實數目之年計劃,並確保為招募、甄別、培訓和進修輔導所需之活動;
d)保持有關人員個人之最新檔案資料和辦妥所需之工作。
三、會計暨財產科負責:
a)編制預算和修改建議書,記錄收入和支出,以及預備呈交上級審議之管理帳目方案;
b)支付費用及儲存收入;
c)維持和保存屬政府印刷局所有之車輛、動產及不動產;
d)為工場之良好運作,適時地儲存原料及所需之物料;
e)設一技術文件中心,其應存有政府印刷局之出版及工作檔案,以及書畫刻印技術科學的目錄。
商業組負責:
a)接待欲購買政府印刷局之出版書籍或向其訂造印刷工作的公眾;
b)確保政府刊物之訂單和發出其它訂單;
c)協助設計書畫刻印之圖樣,尤其是商議字體、形狀、紙質和頁數,以及記錄為排字和印刷所需的指示;
d)協助評估費用,並向上級提交向政府印刷局訂造印刷工作的預算計劃;
e)組織政府印刷局所有本身出版或印刷的印刷品檔案,並向上級報告有關續印的需要。
印刷工場主任一般職責為:
a)指導和領導工場所有工作,並給工作人員所需的指示;
b)未獲預先預算和局長之書面准許,不得施行印務工作;
c)編制關於工場本身工作之預算;
d)確保工作之良好實施,倘因技術或經濟理由而需要時,可命令作出初稿;
e)確保工場設備之維持和保養,工作地點清潔和有條不紊,及使工作人員遵守安全及衛生條例;
f)向倉庫負責人領取因生產所需的原料、物料和設備以及管理工作人員對其之使用。
按不妨礙運作之級別原則,在局長領導下,政府印刷局與所有附屬部門互相合作和互相依賴,以最低的成本換取最大的效益。
一、政府印刷局編制內的人員分列如下:
a)領導及指導人員;
b)印刷人員;
c)專業技術人員;
d)資訊人員;
e)行政人員;
f)印刷操作人員;
g)工人及助理人員。
二、政府印刷局人員編制載於本法令附表內。
政府印刷局之人員制度即一般法例規定之制度,並以下列條文配合。
一、工場由印刷工場主任協調工作,其職級相當於科長,以下條文情況下除外。
二、印刷工場主任是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及五條所定之制度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三、印刷工場主任是由在其職程內最低限度工作十年,有領導能力,有良好專業知識之人士中選出。
危險津貼以實物給付,每一工作日供應一公升牛奶予鑄字員及照相平版印刷員在機關內享用。
當工作需要時,政府印刷局局長可按法律著令超時工作。
政府印刷局之公務員及工作人員須對工作之內容及因任職所知的一切保密,否則,最高懲罰可予撤職。
一、政府印刷局實行自治機構的財政管理及會計的一般制度,並具有本法令所規定的特徵。
二、在一般法例中提及自治機構之管理委員會,在政府印刷局中等於指局長。
三、一切文件由政府印刷局局長簽署,該局即承擔有關之責任,倘局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則由副局長與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共同簽署。
政府印刷局之收入如下:
a)工作所得之收益,包括生產與服務所得;
b)政府公報之定期訂購或出售,及政府印刷局所印製之其他印刷品之收益;
c)須在政府公報上刊登法律規定之佈告之收益;
d)本地區給予之津貼;
e)因其本身工作所得之任何其他收益,或因法律、合約或其他名義而屬於政府印刷局之收益。
政府公報之訂購及零售價格、政府機關及私人機構在政府公報上刊登通告之價目,皆由訓令核准。
一、為精確計算成本訂出售價,政府印刷局除採用公共會計制度外、將繼續推行七月九日第34/83/M號法令核准之會計制度。
二、購入原料和物料,縱使即時使用,均須經貨倉核對及入賬,以便載入有關工作紀錄表內。
三、政府印刷局所收之款項,包括以下各款所指之按金,均須發出收據。
四、私人機構倘在政府公報上刊登佈告,來稿時須繳付所估費用作按金;刊登後按實際數目清繳。
五、政府印刷局向私人機構提供之任何服務,局長可以規定收取相當於其估價金若干之數作按金。
六、政府印刷局向私人機構提供服務,倘發票發出三個月後仍未收到有關款項時,政府印刷局可將欠款之證明文件交予稅務法庭,由稅務法庭向欠款人追收。
一、一切在政府印刷局進行之工作,均須存檔,並載明以下資料:
a)有負責人簽署之訂單,連同本法令附表IOM——A之表格;
b)連同符合規定技術要求的原稿;
c)原稿登記的編號;
d)在不違反法例規定及訂單要求之情況下,政府印刷局局長對印刷品的大小,印刷方法、材料和印刷數量,以及為達良好印刷效果所作的指示;
e)印刷品印製過程的工作紀錄表。
二、所有工場的工作須填在紀錄簿上。
三、在特殊情況下,政府印刷局局長經聽取要求提供服務者之意見後,可著令更改原稿。
一、釐印品、印花,以及必須預防被濫售及濫用的印件的印刷工作,須在最保密、最嚴格及最謹慎的情況下進行,領導及指導人員須負責收到原料及所交出的印件數目準確,倘有或不規則的情事發生亦由彼等負責。
二、本條所指之特殊印刷品,倘有損毀,須紀錄在案及在要求印刷的機關的一名代表監督下燒毀。
局長認為為著遵守期限起見,政府印刷局可將屬其專印之印件外發印刷,但第三條一款D項所指者除外,並須作適當監督,使符合所定要求。
一、政府印刷局可與本地區或外地、公共或私人機構協議合作,交換各自出版之刊物,或達到宣傳刊物之目的,但合作所需之費用在預算內須有適當撥款。
二、政府印刷局可按市場實際條件簽定合約,將刊物委托應銷售或寄售。
工場人員有權獲發制服。
一、有關人員透過總督批示之名表轉入本法令附表編制內之職位,除經評政院之註記及在政府公報刊登外,無須辦理其他任何手續,但須按以下規定為之:
a)現任副署長轉入副局長職位,其薪俸索引點由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收取五二五點與六六零點之差額;由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後收取五二五點與八二零點之差額;
b)現任科長轉入會計暨財產科科長職位,其委任方式不變;
c)現任印刷工場管理員保持其銓敘,並以定期委任方式轉入印刷工場主任職位,倘印刷工場管理員職位出缺時,取消該職位;
d)編制內其餘人員轉入與原職相同之職級及職階。
二、為發生一切法律效力,上款所指人員在原有職位之工齡亦計算在轉職後的職位工齡內。
一、在不妨礙下款之規定,編制外人員保持其現有之公職法律地位。
二、下列人員無須備法定學歷,按下述規定例外納入本法令附表之編制:
a)現任編制外超過六年之印刷攝影員納入攝影師及視聽操作員第四職等、第一職階;
b)現任編制外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納入電腦植字系統操作員第一職等、第一職階;
c)現任編制外助理技術員納入助理技術員第一職等、第一職階;
d)現任散位對稿員納入助理技術員第一職等、第一職階。
三、上款所指納入編制內之職位,須經評政院核閱,在政府公報刊登,並行就職儀式。
四、為發生一切法律效力,本條二款所指人員在原有職位之工齡亦計算在納入後的職位工齡內。
按五月十八日第42/85/M號法令填補之職位,雖未經評政院審核和核閱,或不符合八月十一日第86/84/M號訓令第二條及第三條b、c、d及e項之規定者,皆視為合法。
政府公報上刊登之官方文件,五年後將轉送往澳門歷史檔案室。
在現行法例中有關 Imprensa Nacional de Macau者皆指I.O.M.。
撤銷五月十八日第42/85/M號法令,十一月十日第16/86號聯合批示及二月十九日第62/90/M號訓令。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人員組別 |
職系 |
職級及職稱 |
職缺 |
領導及指導 | 局長 | 1 | |
副局長 | 1 | ||
廳長 | 1 | ||
處長 | 2 | ||
組長 | 4 | ||
科長 | 2 | ||
印刷工場主任 | 3 | ||
印刷工場管理員a) | 3 | ||
印刷 | 7 |
電腦植字系統操作員 |
4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6 |
5 | 助理技術員 | 5 | |
電腦植字操作員 | 6 | ||
攝影師及視聽操作員 | 1 | ||
資訊員 | 6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2 |
行政員 | 5 | 秘書a) | 1 |
行政文員 | 9 | ||
印刷操作員a) |
4 | 排版打字員 | 5 |
熨金員 | 3 | ||
照相平版攝影員 | 2 | ||
照相平版印刷員 | 8 | ||
照相平版製版員 | 1 | ||
3 |
排字員 | 12 | |
釘裝員 | 17 | ||
鑄字員 | 5 | ||
照相製版員 | 2 | ||
活版印刷員 | 6 | ||
照相平版拼版員 | 2 | ||
照相平版修版員 | 2 | ||
工人及助理員 | 3 | 專業助理員 | 1 |
1 | 助理員 | 5 |
附註:a)倘職位出缺時,取銷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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