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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培訓護理人員和診斷及醫療輔助技術人員的教育日益發展,因此,其課程有必要調整以便培育更合資格的、更加能幹的專業人士,以應付其職業範圍內所遇到種類繁多的問題。
因此,有必要修改該課程的入學資格,以便吸納具有適合學歷且能較佳的理解載於新課程內容的投考者。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第六十六條條文修訂如下:
一、學校舉辦的所有課程入學資格如下:
a)基本課程,須具有第十二年級(第一課程)連同第十一年級的「A組——理科」或中學教育補充課程學歷,該課程須包括物理及化學、自然科或生物學範圍的科目;
b)任何專科課程須具有基本課程學歷;
c)所有課程,須經體格檢查,符合担任不同專業範圍所要求,此項要求係根據衛生司所訂定的醫學體格要求。
二、所有基本課程被接納的投考者必須接受一個兩階段的考試:
a)一項包括基本衛生常識、生物學、物理及化學和關於衛生範圍的態度與行為的知識測驗;
b)一項非甄別性的興趣分析測驗以便作為指引。
三、將可以設立一種入學資格補充形式給予未符合一款a項所要求學歷,而最低具有第十一年級學歷的投考者,以便彈性的保證吸納入學。
四、上款的補充形式就是要就讀包括教授a項二款的科目的預備班課程,而以葡語授課者必須修讀廣東話及以中文授課者必須修讀葡語。
五、根據現行法規可以給予基本課程投考者助學金,如能畢業者須以服務年期補償,而未能畢業者須償還部分或全部助學金。
六、一般護理課程與診斷及醫療輔助技術課程的報名及註冊的最高名額將由澳門總督每年的批示訂定。
七、根據現行管制條例,就讀該課程須繳付學費及報名費,及領取畢業證書須繳付手續費。
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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