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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3/89/M號訓令

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宗旨)

通過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第二六條二款和第五六條所指的歷史檔案室規則,附於本訓令並成為其組成部份。

第二條

(撤銷)

撤銷五月十五日第75/85/M號訓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訓令自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生效時,隨即生效。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

着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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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檔案室規則

第一條

(範圍)

本規則制定關於公眾使用方面之歷史檔案室運作的條例。

第二條

(文獻查閱)

一、在法律規定和允許的條件下,歷史檔案室現有文獻的查閱原則上應在閱覽室進行。

二、大型的地圖和畫冊文獻,應在歷史檔案室內適當地方查閱。

三、嚴禁外借。

第三條

(公共機關查閱)

其檔案納大歷史檔案室的公共機關,依法可借閱本身的檔案,但要歸還。

第四條

(輔助圖書館)

一、歷史檔案室設有一個輔助研究圖書館,其內有關於澳門歷史、中國歷史和葡萄牙人在東方及遠東的歷史的文獻。

二、文獻不得外借。

第五條

(修復和裝訂)

歷史檔案室設有一個修復和裝訂工場,負責現存毀壞文獻的修復和裝訂。

第六條

(使用者)

一、歷史檔案室文獻的使用者查閱時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若為外國公民,則要出示所在國或澳門地區學術機構開具的證件,證明其道德和學術資歷。

二、研究者不得:

a) 在地圖、圖表、刻畫、繪畫或其他任何圖畫文獻上畫印;

b) 使用圓規、不脫色的鋼筆、纖維筆或其他任何可能損壞文獻的工具;

c)在文獻上塗寫;

d)在工作枱以外查閱文獻。

第七條*

(文獻的複製)

一、歷史檔案館收藏的檔案文獻可為研究用途而進行複製,但另有訂定者除外。

二、複製是以影印、縮微、攝影或電子轉錄方式進行。

三、具商業用途的複製須預先簽訂合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八條

(收費)

對證書和副件的收費,依民事登記局和立契署等機關制訂的官方價目表進行。

第九條*

(複製費)

影印、縮微膠卷、透明正片、相片或電子轉錄的複製價目載於本規則的附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條

(保安系統)

歷史檔案室的保安系統除適當的技術措施外,尚可配備人力看守服務。此服務可依歷史檔案室制訂的規則和時間表,交由專業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

(閱覽時間)

歷史檔案館閱覽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星期六 ——下午一時至六時。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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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