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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9/M號法令

十月九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如需查閱有關內容,請參閱該法律。

第一條——一、華務司的翻譯員每次出席諮詢會或立法會會議或其他進行即時傳譯的會議,有權收取相當於薪俸索引表一○○點百份之十五的出席費。

二、若會議超過四小時,上款所指翻譯員在隨後的每小時有權多收取薪俸索引一○○點百份之五的附加出席費。

三、為着上款目的,超過三十分鐘即作一小時計算。

第二條——實施本法例所引致的負擔,由要求派出翻譯員的機構負責。

第三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