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獄警轉入七月十一日第62/88/M號法令重組該職程編制職位標準,未能正確地預計有關前警衛長職程之職級,在職位及報酬方面的情況。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如以下,修改七月七日第62/88/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二款,並增訂第三款。
三、警衛長在此職程工作多於十八年將列入 因計算獄警第四職級服務時間而產生之職階內。
第二條——本法律文件於七月十一日第62/88/M號法令生效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