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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9/M號法令

十月二日

鑑於獄警轉入七月十一日第62/88/M號法令重組該職程編制職位標準,未能正確地預計有關前警衛長職程之職級,在職位及報酬方面的情況。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如以下,修改七月七日第62/88/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二款,並增訂第三款。

第二十八條

(服務時間)

一、
二、在不妨礙下款之規定,上條一款所指之名單,把為本修改對象之人員列入執行前規定所產生之職階內。

三、警衛長在此職程工作多於十八年將列入 因計算獄警第四職級服務時間而產生之職階內。

第二條——本法律文件於七月十一日第62/88/M號法令生效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