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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9/M號法令

九月十八日

按照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退休金及撫恤金之金額改為以索引號碼計算,從而創造為協調公職內現行整個薪俸制度的基礎條件。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15/85/M號法令規定,此等退休金及撫恤金款項,當在職人員薪金有調整時,隨之作出檢討,此情況從該日起執行,一如近期六月二十六日第4/89/M號法律為例,將索引乘數由澳門幣二十四元改為二十六元。

預算本年度可動用作為在職人員的加薪及重新提高其價值金額約為相應總薪俸支出額百分之十三;因此將這項預算的計劃擴展至非在職階層是合理的,所以決定給予所有退休金、撫恤金五個索引點的一般調高,而該等金額較在職人員現行最低薪酬為低時,另外多加五個索引點之特殊調高,但由索引號碼100點構成之參考數,不得被超越。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條文:

第一條

一、按照六月二十六日第4/89/M號法律第二條規定,作出調整的退休金及撫恤金,對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退休目的之離職會員及其有資格繼承人將訂定的退休金及撫恤金,實施一項五個索引點之額外調整。

二、與本條第一款雙重、包括在索引號碼35至90之內的退休金及撫恤金亦獲得五個索引點之補充調整。

第二條

在任何情況下,現調整的實施不能導致在訂定退休金及撫恤金的日期時,對非在職會員或其合資格之繼承人給予高于在職時相同薪酬之退休金或收取高于上述薪酬一半之撫恤金。

第三條

財政司負責採取措施列入可動用款項以確保由本法令所引致之負擔有財政上的應付。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八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