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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共和國十一月六日第585/73號法令使共和國四月二十日第176/71號法令所通過之軍官章程第十八條所預料由政府所負擔之享受衛生福利的權利伸展至三軍現役、後備及退役之長期編制軍人;
鑑於管制委任本澳服務軍人之共和國八月二十日第345/77號法令第十一條規定,以一般方式委任留澳之武裝部隊軍人及其家屬,仍得享受其職位應得及法律所賦予並由本地區政府負擔之醫療及藥物福利;
鑑於有非現役、後備及退役軍人居於本地區,且部份服務本澳多年,但並無享受由本地區政府負擔及與定期委任軍人同等之醫療及藥物福利;
承認將政府所負擔之上述福利伸展至屬以上情況的軍人及其家屬是公平的。
基於上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一、將其他以定期委任方式服務的軍人所享有及由本地區政府負擔之住院、醫療及藥物福利伸展至在澳門保安司令部登記在案的非現役、後備及退役之三軍軍人及其家屬。
二、載於三月十五日第25/86/M號法令第四條所指之受益人視為軍人家屬。
非因病而無限期休假及暫時停職者,以及已脫離工作之軍人均不能享受上條所載之福利。
本法令第一條所指因給予受益人福利而產生之負擔,倘以自由選擇方式為之,將由保安部隊司令部支付,並按照以一般方式委任軍人之同樣方式辦理及將負擔登記在有關之開支表中。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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