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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七月二十六第6/86/M號法律引入一海岸公有產權新制度,配合本地區之需要;
為執行該法律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必不可少地將本地區港口邊緣下定義;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按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力, 頒佈如下:
第一條──為確定本文件之適用性,澳門地區之港口為:
a) 內港;
b) 外港;
c) 九澳港。
第二條──內港之邊緣如附件對應之第一、第二及第三海圖所示。
第三條*
第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95/M號訓令
第五條──前述條款所指稱之海圖應按年檢定,一當証實其上所立之邊緣有所改變,應實行重訂以替代之。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總督辦公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95/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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