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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自從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司組織法實施以來,所得的經驗,促使對該法令所訂的制度作出修改,以使關注衛生的機關具有更大和更完善的功能。
在不損害為此目的而進行研究的情況下,從現在開始有必要使仁伯爵醫院進入籌建的階段,並為此賦予有關籌建委員會以參予能力,俾能適應醫院現存情況的進展及承包工程的發展,以及對部門的搬遷與新設施和有關服務運作的投入所需的一些協調及安排。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後;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條文:
一、仁伯爵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將進入籌建階段直至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但在下款的規定則除外。
二、上款所指期限,將可被提前至衛生司新組織法生效日止。
一、在建築期間,醫院將由一籌建委員會領導。
二、籌建委員會將由一名主席及由澳督以批示委任最多六名委員組成。
三、籌建委員會的運作將符合由有關成員草議並通過且經上級批准的規定。
四、籌建委員會成員每月將享有相等於其薪俸索引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的額外報酬,但醫生成員不能以延長工作時間為理由而兼收。
五、籌建委員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由於觸犯錯誤及不規則的情事,除未有參予通過或在有關會議之會議錄上聲明反對該情事外,在一般法律上必須負起紀律、民事及刑事的責任。
一、在不違犯以下數款規定下,賦予籌建委員會以:
a)保證醫院的管理,尤其發展:
——制訂計劃、預算案及控制預算之適當系統;
——引進有關經濟財政管理的組織技術支援及醫院的特殊運作之適當系統;
——界定關於經核准的組織架構及證實按照醫院的運作需要的適當人員團體;
——加強既定的培訓活動及專業之現代化;
——組織由資訊中心維持的管理及醫院統計資料的適當系統。
b)保持注視「仁伯爵醫院的改建及擴建的設計/建造」的工程承包的執行,並有工務運輸司及稽查當局的輔導,尤其:
——在工程發展的確定下,預計竣工的期限及配合既定的用途;
——在醫院運作的各必要範圍內,就有關被草擬的各不同計劃,提出意見;
——對醫院整體有更好運作的設施更改或證實為有需要設立的新設施而遞交可能有的建議,以便上級的批准;
——在醫院服務的參予協調方面,尤其在設施及裝備部門,有關注視裝備及傢俬的接收,網絡及中央系統在最後的測試及臨時的接收。
c)按制定之需要及優先,促進裝置新設施設備。
二、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三欵賦予醫院領導委員會之權將轉移予籌建委員會。
三、上欵所指法例,包括對醫院領導委員會所提及的即等同對籌建委員會。
四、籌建委員會主席將代表醫院出席衛生司行政委員會。
一、醫院將其管理追隨企業性的原則及方法,保證整體盡可能以少的代價而做到有質素的服務。
二、為着上欵的效力,醫院的管理將由以下所預料及控制的工具而為:
a)活動計劃;
b)每年財政預算;
c)活動的帳項與每年報告。
三、由不同技術單位及組織附屬單位所進行的是年計劃及研究,將每年計劃活動實現,並指明優先及行動的範圍。
四、財政預算案將以每年的活動計劃為基礎而編製,用以維持分担責任及適當控制方面的規則及方法的執行。
一、醫院的設立制度不損害對機關在職人員原有的聯繫性質。
二、按照現行法例規定,進行一般或特別人員的新招聘。
本法例核准的負擔係由本經濟年度衛生司之財政預算撥欵所承担。
撤銷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第十一欵c項條文。
本法例於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一日通過。
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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