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9/8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3/1989

刊登日期:

1989.3.31

版數:

1541

  • 核准「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經營保險業務,及撤消一九八二年發給中國保險公司之准照。
廢止 :
  • 第188/82/M號訓令 - 核准「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進行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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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89/M號法令 - 訂立保險業務新法例--撤消十二月廿八日第50/81/M號法令。
  • 第293/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數份訓令之中譯本。
  • 第3/2004號行政命令 - 維持“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險業務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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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保險業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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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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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59/89/M號訓令

    三月三十一日

    鑑於總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予在澳門從事人壽保險業務之許可;

    又鑑於“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取消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8/82/M號訓令給予其經營人壽保險之許可;

    鑑於上述兩項請求有密切關係且“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繼續經營“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至現在為止所開展之人壽保險,並在有關到期日承擔“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單,其中包括待決損失之固有責任;

    經澳門發行機構審核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第十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一款a項及h項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一、根據第6/89/M號法令第三條之規定,許可“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稱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並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人壽保險。

    二、根據上述法令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尚許可上述保險公司為澳門地區任何公共實體提供保險服務。

    第二條

    一、廢止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8/82/M號訓令給予“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人壽保險之許可。

    二、上款之規定不影響在廢止之日仍履行之保險之有效性及效力,但該等保險不得續期或延期,亦不得提高有關保險金額。

    第三條

    根據第6/8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許可“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到期日將其訂立之人壽保險轉移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本訓令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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