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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總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予在澳門從事人壽保險業務之許可;
又鑑於“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取消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8/82/M號訓令給予其經營人壽保險之許可;
鑑於上述兩項請求有密切關係且“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繼續經營“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至現在為止所開展之人壽保險,並在有關到期日承擔“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單,其中包括待決損失之固有責任;
經澳門發行機構審核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第十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一款a項及h項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一、根據第6/89/M號法令第三條之規定,許可“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稱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並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人壽保險。
二、根據上述法令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尚許可上述保險公司為澳門地區任何公共實體提供保險服務。
一、廢止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8/82/M號訓令給予“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人壽保險之許可。
二、上款之規定不影響在廢止之日仍履行之保險之有效性及效力,但該等保險不得續期或延期,亦不得提高有關保險金額。
根據第6/8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許可“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到期日將其訂立之人壽保險轉移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訓令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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