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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9/M號法令

三月二十七日

一月二十九日第21/71號國令第六條四款規定,凡按該條二款之規定被宣告撥歸國庫之物品係以司法程序出售。

由於處理方法一直顯示出效率低,因此有需要採用一種較迅速而經濟的方法,以便將上述物品送交財政司進行公開拍賣。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獨一條——一月二十九日第21/71號國令第六條條文有如下修改:

第六條

一、
二、由有關案卷所指之最後判決被裁定或作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及三百四十五條所指批示起計三個月期內,凡未被關係人索回之物品及款項,概歸本地區公庫所有。
三、
四、凡宣告歸本地區公庫所有之款項,撥入司法及登記暨立契總庫。所有物品將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送交財政司進行公開拍賣,但有特別法例訂定其處理方法之物品則除外。至於無市價之物品將予以毀滅及編制有關案卷。

於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六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