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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月二十九日第21/71號國令第六條四款規定,凡按該條二款之規定被宣告撥歸國庫之物品係以司法程序出售。
由於處理方法一直顯示出效率低,因此有需要採用一種較迅速而經濟的方法,以便將上述物品送交財政司進行公開拍賣。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獨一條——一月二十九日第21/71號國令第六條條文有如下修改:
於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六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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