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有必要對核准澳門運輸法律制度大綱之六月二十日第50/88/M號法令作少許修改;
澳門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六月二十日第50/88/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a項、b項及c項修改如下:
一、
a) 運輸之分類、公共運輸之經營制度及使用私人運輸之規定;
b)公共運輸及私人運輸之發出准照;
c)客運及貨運之運輸分類,以及兩者之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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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自六月二十日第50/88/M號法令開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賈伯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