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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GM/88號批示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考慮到自重組財政司架構的一月二十五日第3/88/M號法令公佈以來,已給予該部門就履行財產管理職責所需的組織機制及人力資源;

基於有需要對本地區行政當局在運用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所登錄的預算撥款購置不動產需依循的程序作出相應的規範;

根據二月十七日第1/76/M號憲制性法律所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有關的部門如需要購置不動產,應草擬建議書,其內載明擬購置不動產的面積、用途、座落區域以及預計金額,將之呈送監督實體審批。

二、有關建議書取得贊同批示後,擬購置不動產的部門應請求將有關活動登錄於“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為此須將一切有關購置不動產的文書送交財政司。

三、核准有關預算登錄於“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後,財政司則開展有關購置所需程序,並基於有利於本地區的最適當方式,建議採取直接磋商、預先諮詢或競標方式作出有關開支。

四、在完成作出有關開支的法定程序後,有關標書須先行送交擬購置不動產的部門審閱,並由該部門表明標書是否適合其要求。

五、決標後,財政司負責促使公庫的公證員訂立相關的合同,並將有關合同文書的副本送交建議購置不動產的部門。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總部

澳門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