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考慮到自重組財政司架構的一月二十五日第3/88/M號法令公佈以來,已給予該部門就履行財產管理職責所需的組織機制及人力資源;
基於有需要對本地區行政當局在運用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所登錄的預算撥款購置不動產需依循的程序作出相應的規範;
根據二月十七日第1/76/M號憲制性法律所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有關的部門如需要購置不動產,應草擬建議書,其內載明擬購置不動產的面積、用途、座落區域以及預計金額,將之呈送監督實體審批。
二、有關建議書取得贊同批示後,擬購置不動產的部門應請求將有關活動登錄於“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為此須將一切有關購置不動產的文書送交財政司。
三、核准有關預算登錄於“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後,財政司則開展有關購置所需程序,並基於有利於本地區的最適當方式,建議採取直接磋商、預先諮詢或競標方式作出有關開支。
四、在完成作出有關開支的法定程序後,有關標書須先行送交擬購置不動產的部門審閱,並由該部門表明標書是否適合其要求。
五、決標後,財政司負責促使公庫的公證員訂立相關的合同,並將有關合同文書的副本送交建議購置不動產的部門。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總部
澳門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