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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2/GM/88號批示

公報編號:

21/1988

刊登日期:

1988.5.23

版數:

1946

  • 訂定本地區行政當局購置不動產之程序。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3/88/M號法令 - 重組財政司--撤消七月二十八日第81/84/M號法令。
  • 第52/GM/88號批示 - 訂定本地區行政當局購置不動產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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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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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52/GM/88號批示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考慮到自重組財政司架構的一月二十五日第3/88/M號法令公佈以來,已給予該部門就履行財產管理職責所需的組織機制及人力資源;

    基於有需要對本地區行政當局在運用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所登錄的預算撥款購置不動產需依循的程序作出相應的規範;

    根據二月十七日第1/76/M號憲制性法律所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有關的部門如需要購置不動產,應草擬建議書,其內載明擬購置不動產的面積、用途、座落區域以及預計金額,將之呈送監督實體審批。

    二、有關建議書取得贊同批示後,擬購置不動產的部門應請求將有關活動登錄於“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為此須將一切有關購置不動產的文書送交財政司。

    三、核准有關預算登錄於“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後,財政司則開展有關購置所需程序,並基於有利於本地區的最適當方式,建議採取直接磋商、預先諮詢或競標方式作出有關開支。

    四、在完成作出有關開支的法定程序後,有關標書須先行送交擬購置不動產的部門審閱,並由該部門表明標書是否適合其要求。

    五、決標後,財政司負責促使公庫的公證員訂立相關的合同,並將有關合同文書的副本送交建議購置不動產的部門。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總部

    澳門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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