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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88/M號法律

三月二十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立法許可

第一條

(標的)

一、授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便訂定九澳港的建造及經營批給制度的綱要。

二、本許可延伸適用於訂定承批人可獲得的稅務豁免及其他稅務優惠的規定。

第二條

(期間)

本立法許可的有效期為九十日。